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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钱某、赵某、崔某诉被告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1-05 11:11:48


            内容摘要(300字以内)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模式出现了明显的变化,与之相伴的则是社会交往中出现诸多新矛盾纠纷,并映射到司法领域。而新业态用工是平台及相关企业在创新商业模式、经营模式的同时,与从业人员建立的有别于传统用工模式的更为多元、灵活的用工模式。律师行业新业态发展也成为了当今趋势,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律师事务所与合伙律师、与专职律师之间为何种法律关系,合伙关系、劳动关系亦或是劳务关系? 法院对其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对审判质效的提升及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都至关重要。同时又能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有序、繁荣发展。

            关键词  民事  新业态用工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其之间的约定很重要。鉴于律师工作与律所管理有很强的行业特点,“管理与被管理、具有人身依附关系”是劳动关系建立的两个前提条件,判断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为何种法律关系,应从多方面予以综合考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mobile28365正规网址_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中文资讯网裁定。

            案件索引

            郸城县mobile28365正规网址_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中文资讯网(2022)豫1625民初5371号(2022年11月10日)

            郸城县mobile28365正规网址_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中文资讯网(2022)豫1625民初5380号(2022年11月11日)

            郸城县mobile28365正规网址_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中文资讯网(2022)豫1625民初5382号(2022年11月11日)

            基本案情

            原告钱某、赵某、崔某均为被告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2022年9月5日,因与律师事务所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原告钱某、赵某、崔某分别向本院起诉被告河南某律师事务所要求1.确认被告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于2022 年5月1日终止;2.判决被告为原告出具业务、档案、财务结清证明及原告转所执业所需的各种材料,配合原告变更执业机。2022年11月9日三原告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郸城县mobile28365正规网址_日博365娱乐场_365bet中文资讯网于2022年11月10日作出(2022)豫1625民初5371号民事裁定,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2022)豫1625民初5380号民事裁定、(2022)豫1625民初5382号民事裁定,分别裁定准许三原告撤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案例注解(含注释5000字以内)

            虽然原告钱××、赵××、崔××最终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律师事务所的起诉,但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法律关系值得思考。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组成,除了有律师,还有合伙人、律师助理,他们因身份的不同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所形成的关系也有所区别。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其之间的约定很重要。鉴于律师工作与律所管理有很强的行业特点,“管理与被管理、具有人身依附关系”是劳动关系建立的两个前提条件,判断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为何种法律关系,应从多方面予以考虑。

            一、劳动者与律所的法律关系应当根据其工作性质特点等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等基本特征来进行判断。而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包括:(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1.律师与律所之间签订的聘用协议如何约定,能否认定律师和律所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的至关重要。尽管合同约定为挂靠关系,但如果双方对工资报酬、律师须遵守律所各项规章制度及服从律所管理等相关内容做出了约定,具有明显的行政上的隶属关系的,也应当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

            2.从律师的收入获取形式方面来看。在律师行业薪酬制与提成制大不相同。律师行业待遇一般分为薪酬制律师和提成制律师。对于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等薪酬制律师而言其收入大部分在入职前便已明确、固定。薪酬制律师不论就其管理性、依附性、还是薪酬发放均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而提成制律师与律所之间更多的是一种挂靠关系,只需向律所缴纳管理费,自己寻找客户和案源,并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最终收费由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分成,自己承担税费、社保,律所只是代收代付代缴各种费用。鉴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与一般用人单位存在很大区别,提成制律师接受委托是基于当事人对其本人的信任,其工作独立性强,虽然与律所签订聘用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式上由律所对外签订委托合同,实质上由其自行承接业务,委托事项、费用等均由提成制律师与客户自行商定,不受律所的管理控制。此外,接受律所的工作指派实为法律对律师承办业务需由律所统一接受委托的法定要求,而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指派。律所对提成制律师管理松散,提成制律师工作时间、地点均由自己支配,不受律所考勤、休息休假、违纪惩处等劳动管理。提成制律师的报酬不具有工资的特性,不具备劳动关系中工资的稳定性、周期性、最低工资保障等特征。提成制律师与律所之间更多的是一种劳务关系。

            二、对于合伙人律师而言基于其特殊身份及对律所的管理与控制权,对律所相关事项的决定权、执行权,不再是普遍意义上的律所的劳动者,更不能依据劳动法主张获得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和福利待遇。合伙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应更多的着眼于合伙协议的约定。判断合伙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考虑双方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即合伙律师为律所提供劳动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律所发展、获取更多分红的无偿服务,还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为律所提供劳动,前者为经营管理关系,后者则应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次也应考虑合伙人律师提供劳动的实际履行过程。

            1.合伙人与律所的内部关系,不同于受聘用的外部关系。根据合伙制的要求,合伙人应当主动执行合伙事务,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是为其自身服务。其不同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外聘的经营人员或服务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其服务效果与收益归用人单位取得。

            2.合伙人不仅能取得约定的报酬,还可以共同商定并获得分红。在合伙协议与合伙章程中共同约定律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等内容。不同于提成制律师和薪酬制律师只能依据与律所的协议取得约定比例数额的报酬,合伙人从律所获得一定分红,而分红的方法与比例、数额的决定权完全取决于合伙律所自身的共同决议,这与劳动者受制于用人单位的决定权有本质区别。

            3.合伙人律师与律所的财产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合伙人对律师的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关系,并对律所的赔偿责任与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一定条件下的有限责任,这也有别于劳动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新业态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争议成为劳动争议审判面临的主要问题,劳动关系的确认直接影响着平台劳动者能否获得劳动关系项下加班工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会保险等劳动权益保障。郸城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妥善化解纠纷,助力持续优化律师行业发展环境,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有序、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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